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7號原 告 陳莉娟即力爵科技工作室 被 告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