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7號
- 原告
- 陳莉娟即力爵科技工作室
- 被告
-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