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4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403號
- 原告
- 黃湘淓
- 訴訟代理人
- 李嘉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昆宗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橋救字第2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