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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
    張立亭

  • 當事人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08號原   告 梁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涵文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益展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00 元,應繳裁判費3,0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塗蕙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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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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