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蒂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玲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薈橋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林惠琛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麒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