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勞簡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金鉅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鍾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岳瑞福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勞簡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