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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4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立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41號

原告
黃湘淓
被告
林昆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積欠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清償。惟本院依原告所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址臺南市○○區○○路00○0 號、高雄市○○區○○路00號送達之訴訟文書,分別遭郵務機關以遷移不明、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而被告於起訴時,係設籍於臺南市○○區○○路000 巷00弄0 號14樓之3 ,非本院管轄區域等情,有退件信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4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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