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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5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嘉蒂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薈橋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惠琛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麒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529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