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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5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薛博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9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陞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3日109 年度橋簡字第9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簡字第958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