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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958號

原告
謝復生
被告
張皓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6日以109 年度橋補字第70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5,4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業於109 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95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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