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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原告
謝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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