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 原告
- 謝復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70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皓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