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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方佳蓮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6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邵李靚瑤
訴訟代理人
邵冬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右昌郵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637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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