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呂維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14號

原告
施文祥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告
周雀芹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自民國95年7 月起至107 年10月雙方離婚為止,因每年替被告繳納健保費新臺幣30,000元,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範圍既為上開地點,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14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