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9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914號
- 原告
- 施文祥
- 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 被告
- 周雀芹
- 訴訟代理人
- 梁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其自民國95年7 月起至107 年10月雙方離婚為止,因每年替被告繳納健保費新臺幣30,000元,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高雄市○○區○○路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範圍既為上開地點,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是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容有誤會,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