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