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47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霖即支博式汽機車工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