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事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即
- 聲請人
- 林興中
林興民
林珆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郭風裕等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事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即
林興民
林珆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相對人郭風裕等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