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87號
- 原告
-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 被告
- 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