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翁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4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