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瀬耕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21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政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