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4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俊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