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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薛博仁

原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所載證據名稱及其件數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原起訴狀及繕本均未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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