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1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小字第1287號 原 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被 告 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關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9日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則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