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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9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呂維翰

上 訴 人即

被告
百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聖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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