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百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文聖
- 訴訟代理人
-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