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百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文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百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聖 訴訟代理人 涂榮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茂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