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50號 原 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