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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劉秀勤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85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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