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 原告
- 劉秀勤
- 被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