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原 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所載證據名稱及其件數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原起訴狀及繕本均未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