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1號
- 原告
-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5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所載證據名稱及其件數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原起訴狀及繕本均未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