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粘舜翔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2號 原 告 粘舜翔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