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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9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盧怡秀

原告
粘舜翔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愷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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