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瑞興、張欣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10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張欣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2,1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萬2,160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被告前向訴外人老佛爺時尚精品有限公司(下稱老佛爺時尚精品公司)購買商品即LV經典質感皮帶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分24期,每月15日應繳款新臺幣(下同)908元 ,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10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1萬2,71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老佛爺時尚精品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㈡被告前向訴外人好玩客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好玩客國際公司)購買商品即健康食品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110年6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分24期,每月15日應繳款2,131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 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15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1萬9,17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好玩客國際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㈢被告前向訴外人俊髮美髮院購買勞務即美髮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5日止,分6期,每月15日應繳款4,242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2 萬5,454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俊髮美髮院並已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㈣被告前向訴外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科技公司)購買商品即【Apple 蘋果】iPhone13 Pro Max 256G 6.7吋 超值殼貼組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 契約,約定自111年2月15日起至113年1月15日止,分24期,每月15日應繳款1,680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 失期限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8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 欠2萬6,880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富邦媒體科技公司並已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㈤被告前向訴外人煥儷美形仁愛診所(下稱煥儷診所)購買勞務即微整並訂定分期付款買賣契約,約定自111年9月15日起至114年8月15日止,分36期,每月15日應繳款3,941元,若未依約按期清償分期款,則喪失期限 利益,所有未到期款項全部視為到期,並應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僅繳付1期後即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13 萬7,935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煥儷診所並已將上開債權讓 與原告。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暨合約書、分期付款申請表、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 記 官 許雅瑩 附表: 編號 本金 計息期間(民國) 年息 1 12,712元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9,179元 自112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25,454元 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6,880元 自112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37,935元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22,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