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橋小字第23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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