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小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佩真、周明輝即珍品麵包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3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平 被 告 周明輝即珍品麵包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