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呂維翰

  • 原告
    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17元,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