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呂維翰
- 原告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80號 原 告 蔡翼檀即六翼玻璃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317元,應繳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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