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19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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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呂坤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81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6所列「第一順位抵押權—呂坤鴻」所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26,103元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應重新分配,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上開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103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