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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聲請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6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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