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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橋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 原告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司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宏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鋕鋒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裕山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44,6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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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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