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旭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橋國小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