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簡字第24號
- 原告
- 冠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賢 同上
- 被告
- 葉秉澄即凱藝製作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民事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民國114年6月6日16時宣判,為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