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1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姿瑄

原告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呂坤鴻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881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6所列「第一順位抵押權—呂坤鴻」所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26,103元應予剔除,系爭分配表應重新分配,原告得增加分配額為上開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6,103元,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橋頭簡易庭114年度橋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