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 原告
-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振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