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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原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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