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邱顯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4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1款、第2款徵收裁判費…。」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