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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

聲請再審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再審原告
邱顯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1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4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二、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四、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1款、第2款徵收裁判費…。」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