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彥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5年5月17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上訴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