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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

給付退休金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施正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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