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施正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40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