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9號
- 抗告人
-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9號
上列抗告人因請求退休俸差額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