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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3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鶴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23號

                  109年3月16日辯論終結

原告
王漢慶
訴訟代理人
王清武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表人
魏武盛(所長)
訴訟代理人
郭威宏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1月28日彰監四字第64-I3F127138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原告王漢慶起訴時,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為劉英標,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魏武盛。茲據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原告王漢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民國108年4月30日11時32分許,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2段與光復路口處,因「經警攔查不服取締加速逃逸」之違規事由,遭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員警以第I3F127138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嗣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於108年11月28日以彰監四字第64-I3F127138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

(一)原告在中油加油站上大夜班,108年4月30日11時32分根本沒騎車出去,原告在睡覺,突接到罰單何來加速逃逸?原告車子停在門口被訴外人王清武騎走而寄來二張罰單,原告已自認倒楣繳了一張1,800元,又來一張1萬5,000元(按應為1萬元)罰鍰,原告母親10多年來都在洗腎,母子相依為命,實無能為力,而且還要吊扣執照,這已侵犯到原告的權利。

(二)原告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以:

(一)查系爭機車於上揭時、地,因有「經警攔查不服取締加速逃逸」之違規行為,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填製上開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又經審視採證錄影影像,系爭機車於前述地點紅燈左轉而遭警攔停,警方於系爭機車停車受檢後告知違規事實,駕駛人否認其違規行為,員警要求出示證件(影片時間32秒及1分6秒處),駕駛人無視警方示意仍逕行駕駛系爭機車駛離現場(影片時間1分8秒至1分10秒),員警趨前並告知駕駛人若駛離將另加開一張罰單(影片時間1分11秒),駕駛人有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情至為明顯。本件既有上開違規通知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6月20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12432號函、採證相片1份及採證光碟1片在卷可佐,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二)次查原告雖主張違規當時系爭機車係由他人所駕駛云云,觀諸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在將行政處罰歸於實際應負責任之人,以符公平正義,並使實際應負責之人能知所警惕避免再犯,惟因交通違規之處罰係大量而反覆性之行政行為,處罰機關礙於人力、時間之短絀而難以一一詳究違規者為何人,而受處分人對於實際駕駛者為何人多知之甚詳,亦掌握有相關證據及證明文件,具有資訊上之優勢,若容許受處分人消極不辦理轉歸責、或僅泛稱係他人駕駛而不提供足資識別之身分,又或稱為某某人所為但不提出證據,則處罰機關勢必需耗費大量時間、勞力調查,仍恐一無所獲,此種責任之分配並非合理。另經查全戶戶籍資料,原告係訴外人王清武之兒子且居住於同一戶籍,訴外人王清武雖於違規通知單所記載之應到案日期內向被告所屬之彰化監理站陳述意見,然並未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轉歸責,被告所屬彰化監理站於108年6月25日以中監彰站字第1080159545號函復原告(即系爭機車所有人)後,原告亦未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申請辦理轉歸責於應受處分人,是以,本件既未於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之應到案日期內辦理轉歸責,被告因無從改罰違規行為人,自可依同條例第8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歸責於原告,於法並無不合。

(三)被告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同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違規通知書、原處分之裁決書、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堪認定。又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有於上揭時、地,因紅燈左轉之違規行為,為警攔查,然駕駛人與員警爭執後,拒不出示證件,逕自駕車離去乙節,有違規通知單2張、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8年6月20日北警分五字第1080012432號函1份、採證照片5張(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至第25頁)在卷可佐,並經本院勘驗採證光碟畫面屬實(見本院卷第49頁),同堪認定。是本件之爭執在於被告以原告為處分對象裁罰之,是否合法?原告以母親洗腎為由,主張免予吊扣,是否合法?

(三)按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行政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撤銷並另為更正核定之處分,則受處分人自應以更正核定後之新處分為訴訟之對象。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76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對象,為起訴書所附之裁決書,係108年11月6日之處分(罰鍰1萬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逾期未繳送駕駛執照者,吊銷之),嗣因罰鍰金額誤植,被告復於108年11月28日重新開立處分(罰鍰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逾期未繳送駕駛執照者,吊銷之),原告起訴後,被告認為處分仍有不當,再更正處分(罰鍰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以上處分均送達原告,參照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之對象應為第三次更正後之原處分,核先敘明。

(四)原告主張本件實際違規行為人係訴外人即其父親王清武,核與本院勘驗採證光碟畫面結果相符,此並經訴外人王清武確認在卷(見本院卷第49頁)。按同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4款、第4項規定:「(第一項)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第四項)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本件員警以系爭車輛所有人(即原告)為對象逕行舉發,核之上開規定,自無違誤。

(五)又按同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被告抗辯:原告係於收到裁決書後,始到被告所屬彰化監理站口頭申請轉責乙節,原告不否認(見本院卷第55頁背面),是原告辦理轉責之時間,最早應為108年11月6日(以第一次裁決為準),然本件違規通知書所載之應到案日期為108年6月14日,且違規通知書係於108年5月10日送達,由原告本人親收乙情,有違規通知書、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考,參照上開規定,原告應於違規通知書上所載「應到案日期前」辦理轉歸責(本件應於108年6月14日前向被告辦理),詎原告遲至108年11月6日向被告所屬彰化監理所申請轉歸責,已逾期限,依上開規定「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是被告以原告為處分之相對人而予以裁罰,並無不法。

(六)再揆諸同條例第6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無例外情形,行政機關自無免罰吊扣駕照之裁量空間存在。至原告主張:原告母親10多年來都在洗腎,母子相依為命,實無能為力,而且還要吊扣執照等語,縱所稱屬實,惟依現行法律尚無其他可免受處罰之規定,況原告尚非不得以大眾運輸工具代步,是原告所請礙難准許。

五、綜上所述,系爭機車之駕駛人有於上揭時、地,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而原告為系爭機車所有人,於收受違規通知單後,未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被告申請轉歸責訴外人王清武,從而,被告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1萬元,吊扣駕駛執照6個月,核無違誤,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2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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