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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啟良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109 年度稅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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