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稅簡再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啟良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牌照稅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1日本院109 年度稅簡再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