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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號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7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有關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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