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7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有關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但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