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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黃齡玉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佐軒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84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佐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部分:蕭佐軒前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0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2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3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社頭鄉美雅村崙雅巷19號住處,以將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烤後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 年3 月14日上午6 時4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上址查獲,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蕭佐軒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料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3 月28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三、經查,被告曾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60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2 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參,被告顯係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依同條例第23條第2 項規定,應依法論科。綜上所述,本件犯罪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執行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之治療程序,猶未能戒絕毒品而再次施用,惡行非輕,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毒偵字第843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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