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2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 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南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南前①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同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又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1年度易字第17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均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為100 年3 月2 日,不構成累犯)。仍不知警惕,於100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UEZ-798 號輕型機車至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66號「山隆加油站」加油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賴秋豔所管領、放置於加油區島屋內收銀櫃檯上之腰包1 只(內有現金新臺幣9,100 元)得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南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秋豔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洪吳素珍於警詢之證述。
㈣監視器翻拍畫面7 張及照片4 張。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
㈥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