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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2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120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 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03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許南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南前①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80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因搶奪等案件,經同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又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20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1年度易字第17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1 年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交易字第1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均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9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滿日為100 年3 月2 日,不構成累犯)。仍不知警惕,於100 年2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UEZ-798 號輕型機車至彰化縣彰化市○○路○ 段66號「山隆加油站」加油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賴秋豔所管領、放置於加油區島屋內收銀櫃檯上之腰包1 只(內有現金新臺幣9,100 元)得手。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南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賴秋豔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洪吳素珍於警詢之證述。

㈣監視器翻拍畫面7 張及照片4 張。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

㈥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120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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