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唐中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379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銀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調偵字第7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銀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理由部分如下: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部分雖否認犯行,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陳怡如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陳述明確,且被告於偵訊中,亦不否認其曾向告訴人陳怡如謊稱其遺失後,有向警方報案等情,爰審酌若被告係一時遺失物品,僅需向告訴人陳怡如陳述實情即可,當無大費周章向告訴人陳怡如謊稱有向警方報案之情節,被告竟向告訴人陳怡如為上揭謊稱情節,益徵其有詐欺取財犯意明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應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㈡爰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陳怡如與其為男女朋友關係,取得告訴人陳怡如信任後,造成被害人陳怡如之前開損失非鉅,且已償還被害人部分損失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 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3人得之者,亦同。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調偵字第738號
被    告  廖銀貴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東縣成功鎮○○路82號
                  居桃園縣平鎮市○○○路1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銀貴與陳怡如前曾係男女朋友關係,詎廖銀貴竟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㈠於民國99年5 月9 日某時許,在彰化
    縣溪湖鎮高登汽車旅館處,向陳怡如佯稱其皮包遺失並已至
    警局備案,需借款回臺東更換身分證等證件,致陳怡如陷於
    錯誤,借款與廖銀貴新臺幣(下同)3 千元。㈡於99年5 月
    21日某時許,在臺中市○○路義大利汽車旅館處,向陳怡如
    佯稱其所有之車牌號碼3508-XX 號自小客車需要更換避震器
    、火星塞、機油及變速箱油等物品,陳怡如不疑有他,交付
    3 萬2 千元予廖銀貴作為修車之用,嗣於99年6 月22日,陳
    怡如將前揭車輛送回該車原廠(即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發現前揭車輛並未經修繕或換修上開物品,始悉受騙
    。㈢於99年5 月25日某時許,廖銀貴撥打陳怡如電話,並向
    其佯稱需錢繳納罰單7 千元,陳怡如不疑有他,在其位於彰
    化縣員林鎮○○路○ 段72巷12號住處內,以網路轉帳之方式
    ,如數轉帳予廖銀貴。
二、案經陳怡如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廖銀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陳怡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車牌號碼3508—XX號自小客
    車之汽車維修單、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傳票(編號:
    0000000 )、告訴人提出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 號)之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表等各1 份附卷可稽。
    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
    所為上開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檢察官   羅秀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亦梅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37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