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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55號

重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簡佩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35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楚焱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8241號、第8311號、第8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楚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枚)、借款人一覽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

一、林楚焱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自民國98年7 月間某日起,在彰化縣彰化市某不詳地點經營「日仔會」地下錢莊,四處張貼借款廣告,並留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電話,以招攬需資金周轉者撥打上開行動電話聯絡借款事宜。嗣附表所示之林翠玉、黃玅芸、黃麗華、陳明男、呂滿足、劉世龍、魏惠芬因急需現金周轉,遂循上開借款廣告所載之電話與林楚焱取得聯繫,林楚焱即乘附表所示之各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分別在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要求各該借款人提供證件並簽立本票作為擔保,貸予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借款金額,並言明須事先預扣6 千元利息,之後每日償還1 千元,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俟於100 年8 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新叮公園旁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林楚焱所有,且係供犯前揭重利犯行所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借款人一覽表及日仔會名片18張。另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65號2 樓林楚焱住處,扣得林翠玉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黃玅芸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楚焱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林翠玉、黃玅芸、黃麗華、陳明男、呂滿足、劉世龍、魏惠芬於警詢時之指述俱相符(見100 年度偵字第8311號偵卷第15頁至第15頁反、100 年度偵字第8241號偵卷第15頁至第15頁反、100 年度偵字第8954號偵卷第15頁至第15頁反、第18頁至第18頁反、第21頁至第21頁反、第24頁至第25頁、第28頁至第28頁反),復有門號為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借款人一覽表、林翠玉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黃玅芸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日仔會名片18張扣案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俱堪認定,應俱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林楚焱上開7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被告上開7 次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利,竟趁他人亟需用錢之際,收取高額之利息以牟利,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態度尚佳,復參以其並未以暴力、恐嚇等行為作為向被害人催討債務之手段,除收取高額利息外,亦別無其他侵害、騷擾被害人之情事,借款金額亦非甚高,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枚)、借款人一覽表1 紙及日仔會名片18張,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被告犯本案重利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稱在卷,應俱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於上開所犯重利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至借款人及保證人所簽發本票、證件影本、期會借款單等物品,均係借款人供作質押及借款證明之用,則被告取得上開物品,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其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扣案之林翠玉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黃玅芸簽立之本票、切結書、和解書、借款單、林翠玉之國民身分證、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影本各1 份,均非被告所有,且非違禁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 表
┌─┬───┬────┬────┬───────┬─────────┐
│編│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利息          │主文              │
│號│(被害│與地點  │(新臺幣│(新臺幣)    │                  │
│  │人)  │        │)      │              │                  │
├─┼───┼────┼────┼───────┼─────────┤
│ 1│林翠玉│100 年7 │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月中旬某│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日、彰化│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縣彰化市│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火車站旁│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之麥當勞│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速食店  │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2│黃玅芸│100 年7 │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月間某日│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彰化縣│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彰化市火│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車站旁之│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麥當勞速│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食店    │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3│黃麗華│98年7 月│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初某日、│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彰化縣彰│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化市之中│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華郵政股│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份有限公│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司彰化郵│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局旁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4│陳明男│99年7 月│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初某日、│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彰化縣彰│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化市金馬│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路之陳明│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男住處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5│呂滿足│100 年3 │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月初某日│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彰化縣│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彰化市三│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民路之呂│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滿足住處│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6│劉世龍│100 年3 │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月、4 月│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間某日、│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彰化縣員│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林鎮莒光│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陸橋下之│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果菜市場│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 7│魏惠芬│100 年3 │3萬元   │月息20分,相當│林楚焱乘他人急迫貸│
│  │      │月初某日│        │於週年利率243 │以金錢,而取得與原│
│  │      │、彰化縣│        │%(利息預扣6 │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      │彰化市之│        │千元,每日償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中華郵政│        │1 千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股份有限│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公司光復│        │              │案之門號為○九七二│
│  │      │路郵局  │        │              │七○四九一三號行動│
│  │      │        │        │              │電話壹支(含SIM 卡│
│  │      │        │        │              │壹枚)、借款人一覽│
│  │      │        │        │              │表壹紙及日仔會名片│
│  │      │        │        │              │拾捌張,均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355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重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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