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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1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奕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6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俊維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52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俊維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賴俊維明知其委託友人施文琦,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以賴俊維名義,向葉家榮以新台幣5 萬元購入之中古車號9830-KU號自用小客車後,即停放在賴俊維當時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村○村○○○路62-19 號住處地下室車庫內,並多次出借予施文琦使用;且施文琦於同年11月18日上午,至賴俊維上開住處地下室車庫駛出系爭車輛後,旋撥打電話予賴俊維徵得其同意出借,並非施文琦所竊取。賴俊維礙於人情同意出借,然因不滿施文琦多次借車使用過久,旋即反悔,為索還系爭車輛,竟基於誣告之犯意,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許,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申報,系爭車輛已於同日上午,在伊上開住處未上鎖車庫內失竊云云,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涉嫌竊盜罪。嗣施文琦駕駛系爭車輛於同年11月30日晚間9時14分許,途經彰化縣溪湖鎮○○里○地○街2號前,為警攔檢查獲。然施文琦所涉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586號偵查後(賴俊維經合法傳拘,始終未到庭說明)發現系爭車輛實乃賴俊維同意施文琦使用,遂認施文琦罪嫌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並於99年4月12日確定。

二、案經施文琦告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賴俊維於偵訊時供承不諱,證人施文琦亦證稱係經被告賴俊維同意方開走系爭車輛,並有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車籍查詢─歷任車主顯示畫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98年度偵緝字第586 號不起訴處分書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而所謂自白乃對自己已經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又按犯誣告之罪,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縱其自白當時之案件業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但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是其自白仍不得謂非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按照前開說明,自應予減輕或免除其刑,有最高法院31年度上字第2211號判例、66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誣告施文琦之竊盜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58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施文琦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自白誣告犯行,自仍合於首揭條文所定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之要件,應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上開犯行,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常管道解決財產糾紛,竟濫用司法資源,致陷他人於刑事訴追之危險,犯罪動機實屬可議,惟考量被告前未曾有犯罪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素行堪認良好,暨其手段、目的、生活狀況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171 條第1項、第172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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