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寶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5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寶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寶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